昨天跟朋友探讨这个话题,表达了一点看法,这里略作整理。
元宇宙、区块链上的乌托邦系统(defi和NFT)技术上当然是新东西,但本质上来自于人的固有的、内在的属性,无论是哲学上叔本华“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”还是经济学的最终基础的主观价值论。当我们用“元宇宙”这个词去取代“虚拟现实”,其隐含的背后的声音是在说,视觉、声音、触觉等感官要素并非要害问题,我们的满足感不会去挑剔某种客观物理结构,真正起作用的是某种信息结构。如果信息技术用另一种方式直接提供了使我们得到同样满足的结构,那它与旧有的方式并无区别。原拓字帖是书法爱好者梦寐以求之物,动辄价值连城,但高清版复制品从使用价值来说并无区别,这种权属和拥有所带来的满足显然也是抽象的。我们说抽象是说它实际上超脱于实物,但对于人性来说它是真实的。只有剥离了物理内容的信息形式才是真实的部分,本质的才是真实的。现在如果NFT以另一种方式实现了这个形式上的唯一拥有(传统的唯一性来自于文物界的专业人士所能区分的物理细节,包浆、现代仪器能够分析出来的元素构成),那区别并不存在。你原来拥有一个拓本的时候就并不在乎高清复制品到处流行,现在拥有一个NFT,也没有理由更加在乎。这是NFT的逻辑基础,在这里信息结构具体为“权属”,如果是一般性信息结构,那它就是元宇宙的逻辑基础。
我们其实可以有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,要去剥离物理的、具象的功用,一定要区分其中的信息结构形式和物理内容。当一首歌成为NFT,并不是要用NFT去处太原急找代妈理版权问题。没有那个NFT,歌照听,现实世界的版权与NFT毫无关系,NFT所满足的就是那种原拓字帖的唯一性的抽象拥有,它本身就已经自足,并不需要social institution另外的确认。这是两个平行的世界。任何“关于NFT技术在版权中应用”这种讨论都是南辕北辙,任何这种现实努力都会归于失败。就像鸟儿翅膀上挂了秤砣,羁绊纠结,飞不起来。现在国内很多项目,包括但不限于NFT,都在做这件在鸟儿翅膀上挂秤砣的蠢事。这并不是未来,这种做法没有未来。
如前所述,其实不限于NFT,但话题不便过于拓展,适可而止为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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